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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军传
罚球点球规则条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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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球点球时:

主罚队员的同队队员违反竞赛规则:

·裁判员允许踢出该球点球;

·如果球进入球门,应重踢;

·如果球未进门,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由守方在违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恢复比赛。

以上是规则条文内容,可是为什么在规则173页问答中第四题:当裁判员给出罚球点球的信号后,已被确认的主罚队员的同队队员突然跑上去代替主罚队员罚球,裁判员应如何处理?答案是:裁判员停止比赛,踢球队员因不正当行为被警告。由守方在犯规队员提前进入9。15米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为什么不认为是:主罚队员的同队队员违反竞赛规则,而按照上面所述的规则规定去处理;而直接停止比赛由守方开球恢复比赛呢?

这两者间如何理解?

请大家讨论。

 

[本帖已被作者于2007年1月28日11时49分43秒编辑过]
[发表时间:2007/1/28 11:45:12] [访问:4928次]
柯军传
裁判员社区总管
问世间,球是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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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看规则就要象这样多问些问题,才能把规则真正弄懂,在比赛的执法中不至于出现问题。
[发表时间:2007/1/28 13:21:02]
george
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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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等候考官训话,请指教。
[发表时间:2007/1/28 14:31:15]
lily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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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第二种情况的判罚是以“非体育道德行为”来判定间接任意球的。
[发表时间:2007/1/28 22:24:15]
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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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是因为犯规的性质而决定的。第一个是因为在主罚队员踢球前攻方队员提前进入比赛场地了。而第二个问题是队员违反了发球点球的程序了。因为罚球点球前,裁判员必须要确认主罚队员,而攻方队员试图以体育行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欺骗裁判和对方守门员,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犯规性质较重,必须严办,为防止这类事情的发生,所以必须严办。不知大家理解不理解我的意思,我不知道该怎么解释了 呵呵
[发表时间:2007/1/29 10:18:38]
夹着尾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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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点球是要明确罚球队员和守门员的,就是要明确罚和被罚的主体,这是规则规定的!

如果是其他队员闯进来罚球,因为他不是合法的罚球主体,所以整个罚球过程就不合法了,也就没有必要等球是否进门了!

如果只是单纯的提前进入,主体都是合法的,在主体没意见的情况下,就应该允许执行罚球,对于干扰,就视情况和后果由裁判予以处罚或不处罚的判定!

[本帖已被作者于2007年1月29日13时58分40秒编辑过]
[发表时间:2007/1/29 13: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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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在罚球时,裁判鸣哨后,罚球队员的同队队员提前进入罚球区一点,裁判一般是不会停止执行罚球的,而是看罚球结束后的情况,但是如果在球被踢出前,守门员向裁判提出有队员提前进入干扰了他,裁判就应该停止执行罚球。
[发表时间:2007/1/29 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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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在罚球时,裁判鸣哨后,罚球队员的同队队员提前进入罚球区一点,裁判一般是不会停止执行罚球的,而是看罚球结束后的情况,但是如果在球被踢出前,守门员向裁判提出有队员提前进入干扰了他,裁判就应该停止执行罚球。
[发表时间:2007/1/29 14: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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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主罚队员的同队队员代替其踢罚球点球不符合程序,属于罚球点球的程序未被正确执行; 那么在裁判员鸣哨前主罚队员将球点球踢出也是不符合程序,属于罚球点球的程序未被正确执行; 两者的处理是否应该一样呢?
[发表时间:2007/1/29 15:49:07]
柯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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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世间,球是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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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记得现在发球点球,如果罚球队员将球向后踢,那么也是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我想原因和前面所提到的问题性质是一样的吧 所以我支持中正的看法。
[发表时间:2007/1/29 16:12:04]
夹着尾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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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原文和规则问答 ,统属规则的范畴。可以说,规则问答是规则的解释和补充,有些特定的判罚用规则问答的方式,解释和补充规则。 一、这两者间的不同在: (一)在执行罚球点球时,如果裁判员给出罚球点球的信号后,球在进入比赛之前发生下例情况:主罚队员的同队队员违反竞赛规则,这要允许该罚球点球继续罚出。等罚球点球罚完后再做出决定。这里的“违反竞赛规则”主要是指罚队员的同队队员1、进入罚球区;2、在罚球点前;3、距罚球点少与9.15米(10码)的三种违例情况。当然,还会有其他的犯规。 (二)在规则173页问答中第四题中举例的是:裁判员给出罚球点球的信号后,已被确认的主罚队员的同队队员突然跑上去代替主罚队员罚球。这是不正当行为,踢球队员应因不正当行为被警告,由守方在犯规队员提前进入9.15米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判罚,前者是惯例,后者是特例。规则问答就是解释和补充后者这样的特例。 二、在执行规则时要注意: (一)不论前者或是后者都应注意,都是在裁判员给出罚球点球的信号,并在罚球点球踢出后。 (二)都是主罚队员的同队队员违反竞赛规则。 (三)判罚后,都是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 三、规则在有关罚球点球的规定中,特例还不止这一条,例如: (一)罚球点球踢出后,球在触球门柱、横梁或守门员,以及未过球门线前破裂或漏气,必须用一新球重新罚球点球。而不是坠球重新开始比赛。 (二)执行罚球点球时,罚球队员用脚后跟将球传给同伴,该队员将球射进门,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判守方在罚点球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而不是重新罚球点球。
[发表时间:2007/1/29 17:09:05]
geo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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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国际足联把这俩特例都和惯例统一就好了。记起来没那么麻烦,直接记攻方犯规,进了重罚,不进守方开球。既好记,又不违法规则精神,多好。
[发表时间:2007/1/30 0: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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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球点球主罚同队队员代替主罚队员罚球点球而判罚守方用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属于规则的“歪理”。 按照规则的精神应该是,主罚球点球的队员只有没在裁判员示意踢球后并向前踢到球时,比赛就没有恢复,任何的犯规都不存在改变用球点球恢复比赛。 只是规则白纸黑字写明这种情况要守方用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裁判员也只能按章办事,死记硬背这种例子。 我发现新规则有很多例子都不符合规则精神,都属于“特例”,但没办法,裁判员只是执行者,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与理解去改变判罚。唯有死记硬背好这些种种的“特例”。
[发表时间:2007/1/30 2:05:58]
多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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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少数民族有55个,但多数民族可只有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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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昨天的帖子的内容: 四、两个判罚不同的地方; (一)前者在球踢出后,如进入球门还有机会重新罚球点球,如果球未进入球门,裁判员停止比赛,由队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后者只要将球踢出,就应被判罚,由守方在犯规队员提前进入9.15米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二)前者的违反竞赛规则的队员(只要不是持续违反规则),不用警告(出示黄牌)。后者应因犯有不正当行为给踢球队员警告,并出示黄牌。
[发表时间:2007/1/30 10:14:48]
geo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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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久没有这么好的问题了! 几年前,这个规定刚实行时,就引得很多讨论。 当时,理事会在修改提案中有这样的说明:为了更加严厉的处罚和控制队员提前进入罚球区的情况,而对此类犯规进行特殊规定。 论及规则精神,近年来已逐渐具体表现为惩治非体育行为、遏制浪费时间等现象。为此,在个案中,由规则条文出发,从严进行惩治。 再到以上柯总管说得情况,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等待踢球后的结果进行处罚,二则直接停止比赛,即处罚的时点和结果不同。从比赛情境出发,为两者造成的比赛结果不同(不是处罚结果),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 现在,就从两者对比赛进程的影响、犯规性质的界别上进行解析和区分。 同队队员违反竞赛规则,这一语句其修改前就是针对“提前进入规定区域”的情况。修改后也大抵针对如上情况。 从这一行为的结果看,队员提前进入规定区域,对踢点球时并没有直接影响,但在踢球后该队可能因此获利,所以处罚自然针对获利的结果而言。 而关于这条规定,也是有其发展过程的。在该规则条款刚制定时,只是流于形式,事实的处罚很少,没有达到遏制这种行为的愿望。所以后来就逐 步加重处罚,直至有了现在的情况。这里我们可以通俗的想象一下: 你进球了,虽然你未违规,但同样要受到处罚,即重踢; 你没进球,如果没有处罚,不是在默认这种犯规的合法?于是有了这样的规则语言——违反踢球点球的程序。 (这里曾有过,如果是提前进入的队员触球了,即有了真正获利的结果才进行处罚。但这样的处罚显然没有起到控制的目的。) 关于踢球的同队队员代替罚球,则完全是一种不同的犯规性质。它是一种不正当行为,应作非体育行为进行纪律处罚,并给予技术性处罚即罚球。它的结果是踢球那一刻就影响了比赛的进行。 当然,规则也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一些条款在一定时期就带有其试验性质,我们谁也不敢断定以上讨论的条款,哪一天就改成相同的处理方式,无论怎样的改变,宗旨就是唯一一点——for the good of the game.
[发表时间:2007/1/30 10:19:54]
yeah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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